2008年12月19日 星期五

140 和解共生


纏訟多年的官司,上次已經在庭外達成和解,今天在33法庭上由法官做見證。回想第一次開庭,庭上法官開宗明義就說,爭到最後都是兩敗俱傷,不如早早和解算了。

雖然之前的二場訴訟,最後判決都是業主敗訴,但最終我們還是得返還部分酬金。案子沒有推,工地沒有動,「監造費」理所當然就得返還。

扣除業主該給而未給的其他費用(合約寫得渾沌不明),庭上法官用他的經驗值:15~20萬,直接叫我們到外面和解,確實令人佩服。

2 則留言:

  1. 15-20萬...以花的時間和精力算起來是賠還是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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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就整個案子來說是賠錢,就這場官司來說應該是賺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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