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7日 星期三
053 利益糾葛的「營建剩餘土石方」
本來合約內「有價土石方」10,000立方,依照合約精神只要繳庫500萬元外加稅金25萬元即可。孰料,代誌不是我們PCM監造單位想像中那麼單純。
這裡面蘊含1,500立方的棕黃色粉土質細砂(B2-1類土質),得乖乖進土資場或其他合法處理場所,就是不能進砂石場再利用(砂石業管理規則規定),並且要全程錄影存證。而那525萬元要繳回國庫的錢,一毛錢都不能少。
蛤?…啊合約沒規定呀!
蛤什麼蛤,這是政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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