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373 建築師的契約



過去我們參加競圖,裡面所附的契約書(草案),美其名為「草案」,其實都是「定案」。意思是說:契約內容就醬,要不要來?隨喜。

現在我們有機會重新撰寫一份建築師的契約,站在建築師的立場,我必須把過去諸多不合理的條文給修正過來。其中讓建築師最無法忍受的是「數量計算錯誤」這一條。

過去有關「數量計算錯誤」這一條是這麼寫的:建築師所編製之工程預算書顯然錯誤及疏漏或數量計算錯誤超過10%以上,機關得視情節逕於酬金10%至50%內扣罰。
.........這是外行到極點的人寫的.........

現在已經修正為:建築師所編製之工程預算書顯然錯誤及疏漏或數量計算錯誤超過10%以上,機關得處該項追加工程二倍設計服務費或追減工程一倍設計服務費之違約金。
.........這樣寫就專業多了,不過仍有疏漏之處.........

我們再把它修正為:建築師所編製之工程預算書顯然錯誤及疏漏或數量計算錯誤超過10%以上,致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機關得處該項追加工程二倍設計服務費或追減工程一倍設計服務費之違約金。建築師之服務酬金按變更後實際數量重新計核。
.........這樣寫才臻於完美.........

4 則留言:

  1. 隊長的設計空間小宇宙的風景真美。
    Peter Tsa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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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面大窗看出去的都市景觀雖然有點凌亂,但日夜晴雨變化萬千,偶爾還可以看到我們的學校朝陽科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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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教學長,
    在政府採購中,「可歸責」於建築師之追加工程,要不要按結算工程費計付服務費呢?追減工程又如何呢?
    追減工程項目理應沒有服務費,那處一倍的違約罰款,不就與追加工程等責;如是,那算追加工程罰則過輕,還是追減工程罰則過重?
    二者比例有無權責相符達到實質區別?有無助於建築師提高服務品質?或避免有心者浮濫追加工項,浪費民眾納稅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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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後來修正的罰則,應該很公平了。我們只是再把語意補充說明清楚。

    條文末強調「建築師之服務酬金按變更後實際數量重新計核」,主要是申張不要一罪二罰。

    處罰追加工程二倍設計服務費,主要是要把設計費追討回來,再加一倍違約金。

    處罰追減工程一倍設計服務費,純粹只是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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