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日 星期五

241 願以底價承攬


拿到競圖第一名還不算拿到這個案子,還要經過議價程序。
就有建築師因為議價凸槌,讓煮熟的鴨子飛了。

議價程序是應採購法規定辦理,明白箇中奧妙之後,我們在第一次減價欄位上就寫上「願以底價承攬」。意思是說不管底價多少?我們都願意承攬。

這裡面存在一個風險就是:如果底價非常低怎麼辦?
其實也不能怎麼辦。

還好我們台中市政府訂底價的依據是所有投標廠商的報價單,一般的建築師在投標時,只要報價單不列入評分標準,通常都不會填太低。

3 則留言:

  1. 建築師評選通常採固定費率決標,經評選最優勝廠商取得優先議價權後,理應議約而非議價。照理不宜有其他廠商參與議比價,我服務的單位即如是。用議價是因為採購法規定的程序只有議價,這實在是名實不符。常有地方政府利用議價程序鑽採購法令漏洞,這些濫單位,造成一干子打翻一船人,業界、公會有無因應之道呢?還是反正有標案可拿就好,多一事不如少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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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九二一重建時期,我們在南投縣作公共工程,公告設計費率按行政院標準(7%→6%→5%→4%)打85%(5.95%→5.1%→4.25%→3.4%),議價時,底價也訂得很低,因為是重建時期,所以配合政府撙節開支沒有怨言。久而久之,對於願意按行政院標準(7%→6%→5%→4%)公告的單位(譬如台中市政府),我們已經感到非常阿彌陀佛了,對於議價(象徵性減價),已經沒有任何感覺了。

    要讓所有地方政府基層單位尊重政府採購法的精神,恐怕需要很長一段時間,就像我們花的很長一段時間,才知道騎車要戴安全帽、開車要繫安全帶的道理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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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採打折後之固定費率,按案件內容及技服辦法費率表規定辦理,並於公告徵選時一併揭示是合規定的,但是議價時,實在沒有所謂定底價的問題;最低標才需要訂底價。建築師是準用最有利標評選,雖不是最有利廠商,但也是優勝廠商,勝負是基於同樣的服務工作及費用,勝出者所提的設計優於他者。換言之,政府用同樣的費用,取得較優越的設計,經濟效益已得,還要減價實在令人不解。建築師公會與其要工程會訂較高的費率,不如,要求他們要求各地方政府機關遵守採購法及其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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