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2日 星期六

505 各地方建築師公會理事長聯席會


各地方建築師公會在地方上的經營與努力,需要建築師出錢出力。「力」 就像我這樣為公會做事,那 「錢」 呢?主要是從建築師的設計費裡面徵收,每一件收取法定工程造價的萬分之4。

不過這萬分之4 實在太微薄,像我們南投小地方公會特別還要求加收萬分之2,導致某些大公會非常不諒解。他們的理由是:不當剝削。

沒錯,建築師公會向建築師收取的任何費用,從被服務者的角度來看叫做剝削,但從服務者的角度來看叫做使用者付費,建築師要使用建築師公會這個平台來送照,當然要付費。

經過一番激烈的唇槍舌戰,目前全國一致,暫行改成每一件收取法定工程造價的萬分之6 以示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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