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

367 第一次這麼關注總統令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是一個大日子,總統頒佈一道命令:修正建築師法第 3、6、12、28~31、33~36、46 條條文;並增訂第 28-1、31-1 條條文。我們等這一天足足等了6年。這裡面到底是蝦米碗糕?

其實重點只有三個:
1.原建築師公會由省(市)組設,現在改由直轄市、縣(市)組設。
2.原「建築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將改成「全國建築師公會」。
3.過去我們大家多所嫌隙的「台灣省建築師公會」三年內自動作廢。

這道命令,意味著我將成為南投末代主任(2010~2013)。

2 則留言:

  1. 哈哈
    是不是也自動成為
    南投縣建築師公會第一代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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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雖然服務公會是會員應盡的義務,但是躲主任一職,我已經躲了六年,本來以為省公會會因為這道命令同時作廢,沒想到還要撐三年。

    我想我一上任,得馬上交付表決"主任不得兼任理事長"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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