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7日 星期二

337 彈盡糧絕


開業十幾年下來,發生過幾次積欠員工薪水的窘境,每一次發生的原因都一樣,就是請款不順(商場上的術語叫做"周轉不靈")。

不管是政府機關或是私人業主,要我們趕圖絕對是十萬火急,但是遇到"付款"就沒那麼急了。當然,問題絕對會指向我們送出去的請款資料有問題,不是業主有問題。

反正,建築師作任何事情,逾期一天要罰款千分之一,但是業主付款給建築師就沒有任何時間限制了,所以當然不急。這是典型的不平等合約,也是長久以來存在、但無法改變的現實。

建築這條路惡劣到只剩下旁門左道可行,堅持走中堅路線的,遲早會彈盡糧絕。

6 則留言:

  1. 能和老師一同支持下去,是很幸福的事情,就像「大學」說的:大道之學原本就不是很好走的路。老師繼續支持下吧!!學生永遠支持你~~之前想繼承「敬天愛人」這四各字,真的是很沈重的負擔,真希望我早一點有像老師一樣的肩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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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這個時候,我們只能選擇"相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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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最後,我們會不會也都跟著「急流 勇退」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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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學長:「急流勇退」真正的原因是檯面講的原因嗎?拜過估狗大神後,把他的partner與原招牌在最近幾年所作的案子和經營狀況拿出來看,就有點讓人疑惑了。照理說「急流勇退」是連志同道合的革命同志也應會有同樣的喟嘆,然而事實好像不是這樣。.......
    事實上業界裡面的專業人員稱執業環境為「急流」而「勇退」的並不多。當然選擇輕鬆讓現金入袋是許多人的期望,而從建築轉至其他的產業才有資格稱為轉換跑道吧?我有個同學在電子業裡面作到製程經理,這才是令人尊敬的地方。(p.s 相反的,假如我繼續在北部,就得準備參加loosers' club,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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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不好意思,不小心把gwobao.cl的留言給刪除了,以下是gwobao.cl的留言原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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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老師 您好
    請不到設計費煩腦,做工程的拿不到工程款更大條.
    其實政府機關支付工程款是有法可管的.只是很少人知道,即使知道,敢拿出來才有用.關於此"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內有詳細說明.
    http://www.jlps.hc.edu.tw/~a08/acc3-6.htm
    我去年承造台中市政府的案子.工程估驗款2個多月還卡在承辦業務單位,退改了N次,連主計都尚未看過.而年關將近,員工要薪水及年終,材料商要請款,小包要請工資.在政府機關的工程款幾千萬拿不回來.最後不得已行文提醒業主相關支付規定,並要求五日內付款,否則要求依民法規定支付利息.並指定由市長收文(市長信箱).奇蹟在發文後的第五天出現.主計處來電通知領款.還好,事後並沒有因此而被主辦刁難,工程也順利完成.實為大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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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公款支付時限及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中華民國90年3月19日(90)喬實字第1095號令頒佈
    中華民國90年2月23日行政院台90會授三字第01583號函訂定
    一、政府公務機關及公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辦理採購支付公款,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辦理。
    二、各機關接到應(待)付款單據後,除遇天然災害之特殊因素外,對公款支付之處理時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事項,隨到隨辦。
    (二)普通事項,不得超過五日。
    前項第二款所稱日數,係指實際工作日,不包括例假日及特定假日;每日以八小時計算。
    三、前點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五日期限,各部門辦理時程如下:
    (一)經辦部門接到應(待)付款單據時,應即依支出憑證證明規則及有關規定手續,詳加審核後,遞移主(會)計部門覆核,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二)主(會)計部門收到前款文件,經覆核無誤後,應即逐案編製付款憑單或傳票,並依規定核章後,遞移地區支付處(以下簡稱支付處)或出納部門執行付款,期限不得超過二日。
    (三)支付處或出納部門收到前款付款憑單或傳票,應即辦理付款手續,並通知受款人前來領取,或將支票交付郵寄,或將款項電匯受款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期限不得超過一日。
    四、為強化零用金功能,配合付款時效,各級公庫主管機關原定各機關零用金額度,應視實際需要,作適度調整。於零用金額度內之零星採購支出,均應儘先在零用金內支付。零用金經管單位對已開支之零用金,應依規定隨時檢齊有關支出原始憑證,編具零用金開支清單,送由主(會)計部門依規定手續處理撥還,以利迅速週轉。
    五、為利考核,各部門辦理付款作業時,均應簽註其承辦及遞移時間。遞移時間之簽註,除付款憑單內已有收受及付訖日期規定外,其餘憑證應本簡便原則,由各機關自行酌情規定,切實辦理,以明責任。
    六、應(待)付款項單據,在未經執行付款前,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出具收據;如係統一發票兼收據者,亦不得要求受款人事先加蓋「銀貨兩訖」或「款已收清」字樣;由支付處執行付款者,如未能由原公司行號加註上開字樣,應由主(會)計部門經辦人員註明「貨款已由支付處以某某憑單簽發」字樣,並由負責覆核人員簽章證明。
    七、支付處執行付款後,應按日編製對帳單通知支用機關。
    八、出納部門執行付款後,應於翌日前將傳票連同單據,加具現金結存日報退還主(會)計部門登帳,主(會)計部門簽收時,應詳細檢查所退還之傳票單據是否齊全及是否附有領款人之收款收據或其他簽收之證明。
    九、工程款項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契約有規定者,應確實依契約規定辦理;契約未規定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估驗計價者,各機關於廠商提出估驗計價表(單)後,至遲應於五日內完成審核程序,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窾。
    (二)竣工計價者,各機關於驗收合格後,應於五日內開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並於接到廠商提出請款單據後五日內付窾。
      財物及勞務採購款項之付款期限及審核程序,準用前項之規定。
    十、各機關審核或覆核應(待)付款單據時,如發現與原案及有關規定不合,須由受款人補證者,應通知受款人一次補正,不得分次辦理。
    十一、為貫徹執行公款支付時限規定,各機關應逐級嚴密監督,並應指派人員做定期或不定期實地檢查或抽查;檢查或抽查結果,均應作成書面紀錄;如發現有異常、延誤或刁難情事者,除應陳報各該機關首長外,並視情節輕重,依規定糾正或懲處。
    十二、公營事業機構及非營業基金之公款支付時限,準用本注意事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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