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2日 星期六

595 法官會同情你們


因為"數量計算錯誤",我們被罰了100萬元。不是學校罰的,也不是市政府罰的,是一個完全不懂設計、不懂工程的「會計主任」罰的。

到底是誰賦予「會計主任」這麼大的權限?沒有人說得出來。

我們大抵歸納出一個結論就是"害怕"。因為她不懂設計、不懂工程,所以她會害怕,她害怕如果不扣建築師的錢她會有事,她害怕因此而丟了飯碗。

她說,去法院告我們吧!法官會同情你們,還你們一些。

6 則留言:

  1. 學長:
    只要是公務人員都怕丟了飯碗,因為丟了飯碗之後就是失去名譽(一樣是去見法官)。
    預算書經過層層審查通過,當然其中的一關是主(會)計,可見得在社會通例裡面該預算書可被認同的。而最後主(會)計的主管會想要走法律途徑,必然是他的監管單位經"確實審計"以後提出"專業"的見解和"忠告",而這個見解和"忠告"是會影響到一個公務人員的名譽和正常生活。
    公務人員要依"法"行政,當然法最明確的地方在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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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事實上,台中市政府已經將當初長安國小的合約版本廢除,全面改成比較具公平正義的合約版本。

    像我們這樣的下場的建築師,也成絕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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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建築師每天起床兩件事--


    告人與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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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我是一位公務員,看到這個結果真的覺得很難過,只是很難想像一位公務員為何會請人去告他,因為現在有很多機關在審核退休人員資格的時候,是會考量他是否仍有訴訟案在身,以免留爛攤子給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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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訴訟永遠是甲乙雙方的事情,所以會計主任要我們去告學校啦!

    唉!這無異於臺灣俗諺所說的:「攪豬弄狗」。

    反正,不關她的事,她大可拼命罰、拚命扣、任意解讀契約條文,讓學校去收拾爛攤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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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法律是行為的最後防線,現代社會法律就像三餐一樣,隨時跟生活在一起,連上網下載時勾選了"我同意"的方框都是法律行為。

    要求公務人員依法行政,當"法"不明確時,唯一的方法就是法院判決,這是對執法人員的自我保護,當然啦;這也是凸顯了法制的不周,侈言法治。

    公共工程領域有合約範本,但是只有一種勞務採購合約範本。反觀美國建築師 AIA,服務契約的多樣性幾乎可以適應各種建築師服務業務領域,而且可以適用民間的工程,雖然如此;美國建築師還是一樣會面對法院,AIA還是不斷修改服務契約範本。

    假如已經完美就不用追求,追求極致是生活方式。請法院去判定責任的歸屬進而修改契約範本,對營建產業、建築師業務也是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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